丛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科技进步的根本目的
文章来源: 光明日报 作者: 时间: 2022-06-30 17:15:38马克思指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也就是说,技术只能是手段,只有人才能成为目的,技术的发展从根本上是为了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科技既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也有消极影响。从而,需要伦理的反思、规范和引导,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消除负面影响。正如邱仁宗教授所指出的:“我们提倡科学伦理,不是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伤害,让它对人类更加有利。”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目的出发,科技伦理原则要从人、自然与社会三者统一的整体来进行构建。
坚持人的主体地位原则
“人类是这种新技术的主人还是奴隶?”美国学者J.T.哈代在其《科学、技术和环境》一书中提出这样的疑问。这也是关系到科技是否能够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性问题。
人类和技术的关系存在发展的过程。在古代,科技适应于“天人合一”的状态,是为人而存在的。那时,科学尚处于哲学、神话乃至自然宗教的母腹之中,技术主要表现为工匠、匠人的技艺、技能。
到了近代,科学技术似乎离人越来越远,科技发展有时甚至成为控制人、奴役人的异己力量,很多思想家对此进行了揭露。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劳动者以前是终生专门使用一种局部工具,现在是终生专门服侍一台局部机器”。德国哲学家施本格勒指出,在世界的机械化过程中,“机器不顾我们的意识和意志,硬是把世界的主宰、我们和所有的一切,毫无例外地拉入赛场”。海德格尔提出,现代社会“人的本质被一种力量框住了,被它要求着、挑战着”。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弗洛姆说,当代社会正处于技术文明的十字路口。人类在利用科学知识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我们不再是技术的主人,而成了技术的奴隶”。
立足新时代的历史方位,我们应该坚持人的主体地位。正如法兰克福学派另外一位代表人物马尔库塞所倡导的那样,通过对科技发展目的的探求而在科学技术中植入一种新的社会价值观,以此“可以对理性和自由的不成熟状况提供历史的矫正”。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技术创新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建设世界科技强国。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将“增进人类福祉”列为科技伦理原则之一,明确指出“科技活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所有的技术创新都是为了发展人,完善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首先要摒弃“以物为本”的观念。“以物为本”的片面性,就在于只知发挥物,即机器、设备和资本等“死劳动”的有限效用;不知道只有人才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才是第一宝贵的,因而不能充分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过去,科技的发展更多地服务于生产,服务于经济效益。这是一种“以物为本”的科技发展模式。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目标而言,科技的发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其次要全面把握“人”的内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人总是具体、现实的人,而不是抽象、虚幻的人。“人”是不同于纯粹自然界的且不同于自然界中其他生物的“类”存在物,是由全部社会成员组成的集合体中的“每一个”个人,是指“现在式”存在的人,但也兼指“过去式”和“未来式”存在的人。从这个角度出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进人类福祉,就要求科技的发展不仅要关注物质世界的丰富,还要更加关注人类精神世界的充实和内心修养与素质的提高;既要考虑当代人的发展,又要考虑对人类文明传统的认同和珍视,还不能影响后代人的发展;既要着眼于个人的需要,也要着眼于人类的发展和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最后要深刻领会“中心”的要求。在价值哲学意义上,其实质是实现、维护和发展人的需要和利益。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弗洛姆提出了技术人道化思想,认为技术设计中不仅要考虑技术原理的可行性,更应充分考虑人性需求,使人在技术中重新确立主体地位,建立人性尊严。
坚持人的自由、自主、自决的底线原则
底线伦理是面向社会所有的人所提出的基本道德规范和义务。不论我们做什么事,总是有个界限不能越过,这就是底线。底线只是一种基础性东西,却具有一种逻辑上的优先性,并且不否定更崇高和更神圣的道德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倡的底线思维就体现了这一点。“凡事从最坏处着眼、向最好处努力。”对于科技发展来说,就是要坚守人的自由、自主、自决的伦理底线。
自由是人的本质所在,并内在地包括自主和自决。早在15世纪,意大利思想家皮科就指出,从伦理学意义上讲人类并不是自然的一部分,即人不是先定的,而是自由的。近代的这种自由理念包含有两个层面:一是从个体来看,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规划其生命征程,确定其生活方式。这种自主所体现的是一种必须尊重与保护的最高价值。二是从类属或整体角度来看,人类自身是其道德的创造者。既然人是生活在一个无既定规划可遵循、无特定角色可扮演的世界里,那么他就必须自己为其行为规定道德法则。这是自决的要求。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全票通过的《世界生物伦理和人权宣言》将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第3.1条)和个人决策自主权(第5条)确认为主要原则。
坚持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的公平正义原则
科技进步不仅要着力促进个人的身心和谐,也要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从这个角度而言,应该以公平正义作为核心原则。一项技术,当且仅当它能够为所有的人带来平等的发展机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的时候,这项技术才是伦理上值得期许的技术。从主体上说,这种公平正义不仅要体现在不同体制、不同价值观、不同文化背景之间,也要体现在不同代际之间。从内容而言,展开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科技资源的公平正义分配。科技是人们按照一定的理念对资源的加工。资源包括原材料和能源,是技术活动的第一要素。离开了技术资源,技术活动自然无从谈起。如何分配属于公共的和社会的科技资源,显然是科技公平正义首先需要考量的问题。其二,科技活动中利益与风险的公平正义分配。科技活动总是伴随着风险,然而其风险承担者和科技成果受益者常常不一致。随着现代科技风险度的增加,尤其是科技后果影响的累积性、长远性和毁灭性的加大,对单个技术的后果评价越来越困难。这就需要我们从体制上为科技发展规划一个合理的公平正义的框架,以保证科技活动中利益与风险的公平正义分配。其三,科技成果的公平正义分配。以信息技术为例,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出现,迅速扩大的“数字鸿沟”问题——信息资源和知识资源分布的严重不均,构成了新的不平等形式,成为很多社会问题的根源。一些国家甚至把信息和通信技术变成加剧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工具。这些都需要从伦理角度进行反思,提出纠正的对策。
坚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原则
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人类和动物、植物一样,消耗着大自然中的空气、水、天然果实等各种生活资料。然而人类早已不是单纯、被动的自然消耗者,而是自然的能动调控者和维护者。人类对自然系统的调控和维护,是建立在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基础上的。人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受到自然的约束,即人的自然化;自然也在人类的生产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再生新的自然界,即人类在创造着自身的历史的过程中也在创造着自然的历史。二者在人与自然共同进化的过程中同形同构,相得益彰。而且,在这个共同进化的过程中,人类的整体素质不断走向完善,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渐趋合理。
人类与自然的相得益彰,是人类把握自然规律、遵循自然规律的实践结果。科学技术正是因为对规律的把握和尊重,才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挥着正向的积极作用。然而,“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科技的飞速发展在充分开发利用自然,促使人们物质生活空前繁荣的同时,也严重破坏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突出表现为环境污染、物种快速灭绝、生态失衡、能源危机等,概括来讲,就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和谐、失调。
因此,我们必须对科学技术活动进行规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依靠法律、伦理和社会舆论等力量来规范技术活动的主体,促使其能够在技术活动过程中以社会公民的角色来反思技术的实践后果。二是宏观上要“计划、统筹”整个国家的技术活动,要着眼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合理编制切实可行的技术发展规划,切忌在资本的趋利下,技术活动的放任自由和肆意扩张泛滥。三是通过舆论宣传和立法手段,在全社会确立正确的技术观和自然观。四是建立一种能够公开、平等对话的平台和机制,把技术活动纳入社会系统的理性反思和话语论证之中。
总之,“技术的运用不仅要从人物质及精神生活的健康和完善出发,注重人的生活的价值和定义,还要求技术选择与生态环境相容”,把世界看成是“人—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这里的人指作为一个整体的人,作为一个类而存在的人。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就是一种整体和谐状态。在这个整体中,自然万物与人是平等的关系。生态整体主义观要求实现生态价值和科技应用的生态化,保持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协调与发展,在维护整体的和谐统一中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促进科学技术创新的实践原则
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我们从促进身与心、人与人、社会以及自然的和谐角度为科技发展设立了基本的伦理原则。但是所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伦理究竟是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还是要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就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不可否认的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许多困难都是由于对科学技术的不良使用造成的,即我所说的对科学技术滥用。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关闭实验室,停止分配给科学家们资金,限制他们的科学研究,只满足于利用已获得的知识。”如何避免上述困境,就需要我们在运用科技伦理原则时具有实践智慧。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实践智慧,对解决科技伦理原则的运用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是因地制宜不违背人伦纲常。“因地制宜”出自《吴越春秋·阖闾内传》,是说根据现实情况制定合适的办法。虽然在现代社会,科技的应用已经不完全取决于地理环境,但是技术本身的文化特点、价值指向和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仍然存在。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传统、伦理纲常对同样的技术的可接受性就有很大的差别。安乐死在德国是禁止的,而在邻国瑞士和荷兰却是法律所认可的。德国学者毕恩巴赫分析了德国对《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的态度,证明即便在同一文化圈,人们在对待某些敏感技术问题上,也很难达成共识。
因此,在技术决策中必须充分重视地区性特点,综合考虑某项技术与该地区文化(包括人们的价值观)、经济的相容性,其中考察当地人对该技术的可接受性是首要任务。在涉及技术与文化、价值纷争的时候,“以平衡和理性的方式评估和实施是伦理学的主要任务”,要求采取地区化处理的实践智慧战略:既不能笼统地否定一项技术的意义,也不能将任何技术都看作是普遍可以接受的,而是根据该地区的文化和经济、民众对技术的接受力,制定适合于地区化的技术发展战略,从而实现人与技术和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
今天的时代是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甚至有些技术已经走到了科学的前面。也就是说,在人们对某些技术的机理和基本理论尚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技术已经成为产品走向市场和生活。由于技术后果的累积性和长期性特点,传统的对技术后果的评估方法已经不适合当下对高新技术的评估。有些技术的后果还很不明朗,伦理与社会影响更难以预测。在这种情况下,滥用技术将会带来不可预测的伦理灾难。
在此情况下,我们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道德规范,划定科学研究的边界,特别是技术应用的范围和对象,引导科学技术健康发展。比如克隆技术。尽管人类已经成功地克隆了羊、牛、猪、猴等动物,也有科学家声称已经克隆出人类胚胎干细胞。但是,并不等于说克隆技术已经完全成熟,可以用于人类的克隆。这里不仅涉及技术本身的风险问题,而且关涉人类的一些基本的道德原则问题,如人的自主问题。正因为如此,自1997年“多利羊”出现后,世界各国纷纷立法禁止克隆人的研究。联合国有关组织也制定了研究对策,坚决禁止克隆人的试验,因为其可能有违背伦理纲常的风险。这不仅关系到技术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人和人类的自然可持续发展。
二是因势而谋促进科学发展。“因势而谋”是指顺着事情发展的趋势采取动态的策略。“势”指的是“趋势”,从科技发展来说,就是承认我们对技术和科学的认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随时调整对具体技术风险的认知和评价尺度,建立和发展一个动态的价值评价体系和开放的技术观,以便适时地选择、探索新发现,研发新技术。如由多国伦理学者组成的委员会起草的报告《人类基因编辑:科学、伦理学和治理》认为,以生殖为目的的基因编辑技术在伦理上是可以接受的。“在严格的监管和风险评估下,基因编辑技术可用于对人类卵子、精子或胚胎的编辑,但仅限于父母双方均患有严重遗传疾病、想要健康的孩子却别无选择时。此外还强调必须在满足10条规范标准的条件下,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才被允许。”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既不能放弃研究,也不能贸然推广。而是在继续研究的同时,等待合适的推广时机。总之,科技是为了美好生活,科技发展必须有利于促进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来源:《光明日报》2022年06月27日 15版作者:丛斌系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郑晓瑛系北京大学APEC健康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