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剑文建议:大力修补当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以推进制度反腐

 文章来源: 原创 作者:本站 时间: 2012-12-16 00:00:00 

蔡剑文建议:大力修补当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以推进制度反腐

 

九三学社益阳市委    李序曲

发布时间:2012-12-16

 

九三学社益阳市委副主委、益阳市人大代表蔡剑文说:当前施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如同虚设,没有发挥其作为技术反腐手段应有的作用,应强力修补。

他认为,当前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如下重大缺陷:

1、缺乏法律支撑。虽然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自1995年确立至今已有17年,期间中央有关部委也出台了很多完善这一制度的规章制度,如《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等,但这些规定都停留在政策层面,没有将官员财产申报上升到法律层面,即使是专门针对公务员而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法》,也没有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有关条款。法律的缺失,很难从根本上对贪官污吏构成威慑。

2、缺乏配套措施。众所周知,官员(尤其是贪官)收入中难以控制的主要是灰色收入这一块,而灰色收入除现金外,可能还有文物古董、金银玉石、名烟名酒名表,等等。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贪官藏匿财富的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多样,贪官的很多灰色收入或以他人名义立账不进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或利用自己的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通过经常项目下的交易、现金走私、对外投资以及信用卡工具等多种方式洗钱或向海外转移财产,等等。缺乏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来对官员财产进行统计、折算、监控,自然无法清楚了解官员的实际收入,也就不能对官员财产申报的真实性进行稽核,这也是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之一。

3、申报主体范围过窄。目前关于官员申报财产的有关规定,都只对副县(处)级以上干部本人提出了要求。而事实证明:一方面,具有实权的乡(科)级干部贪腐的可能性、贪腐的力度可能比没有实权的副县(处)级干部更大;另一方面,一些官员通过转移非法财产给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近亲属的方式来逃脱监控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而只要求县(处)级以上干部本人申报财产显然不够。

4、申报受理机构存在问题。按照目前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一般是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同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这就形成了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关系:一个本该受到监督的领导者,却同时又是监督他的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顶头上司,其监督的有效性可想而知。

5、申报公开程度不够。目前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只是要求领导干部申报本人财产,没有提出财产公开的要求,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情况只有极少数人知情。公众不知道、媒体也不了解,根本无法对此进行监督。因而官员在申报财产时不实事求是、“一申了之”也就不足为怪。

他建议:

1、加强法律建设。一方面,要完善、系统化我国反腐法律,构建严峻法网高压打击官员藏匿财物。我国目前的反腐法律规定既不完善,也不系统,存在许多漏洞。比如:贪污和受贿罪按刑法规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来源不明的财产只能判处贪官不超过10年的刑期,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通常由被告自己解释财产来源,公诉方在无法证实其资金来源性质时,司法机关只能降低定刑幅度以免错判,这一条就让很多贪官侥幸免死。另一方面,要出台《官员财产申报法》,对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主管机关、公开内容及瞒报、漏报或不报应承担的后果等作出规定,将官员财产申报行为上升至法律层面。

2、完善配套措施。完善配套措施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官员藏匿、转移非法财产。一是要建立一套涵盖金融、公安、民政、税务、工商、社保和住房等部门的全国统一信息网络,由主管部门针对官员用户的不同重要性分等级管理,分权限管理,及时了解重点官员及其近亲属财产的变化情况。二是要推行金融实名制,要求每一个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时都必须使用实名,并将公民身份证号码设为账号;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须使用实名并将资金用途等信息记录在案,大额调用资金受到应有监管,取缔超过2000元以上的现金交易等。三是要完善与金融实名制相应的配套制度,如,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等等,规避贪官非法转移财产。四是要建立官员财产申报稽核制度,对官员及其近亲属财产申报情况进行稽核,确保官员真实、准确申报财产。

3、增加申报主体范围。一方面,申报的主体不应仅仅限于副(县)处级领导干部,应将具有实权的科级干部同样纳入申报主体范围,如县(区)直部门、乡镇的一把手,市直主要经济部门的要害科室的负责人等。另一方面,申报的主体既应包括领导干部本人,也应包括领导干部的近亲属(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转移非法财产给近亲属的方式来逃脱监控。

4、理顺申报受理关系。现行的申报受理机构显然不利于反腐,要理顺这一关系,可尝试采用如下两种方式:一是推进司法独立,由各级检察院的反贪局负责受理本级官员财产申报并负责稽核;二是建立一个直属中央政法委管理的、独立于地方党委、政府系统外的垂直管理机构来受理、稽核官员财产申报,以规避官员财产申报收到地方领导干扰。

5、扩大申报公开程度。要通过官方反腐微博等形式适时发布官员财产信息,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并将官员财产公布与各种选拔、任免、工作考核等等结合起来。同时,对于举报贪官不为人知财产的人除了欢迎之外,还要按照举报财产额度给予举报者一定比例的奖励。构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反腐体系,使贪官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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