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解决现行税收制度中有关问题的建议

 文章来源: 原创 作者:本站 时间: 2012-12-05 00:00:00 

关于切实解决现行税收制度中有关问题的建议

 

九三学社郴州市委    曹世香

发布时间:2012-12-05

 

近些年来,我国相继实行了一系列以减税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进一步优化了税制结构,刺激了经济增长。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凸显了现行税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与完善,以切实解决这些问题。

一、现行税收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我国目前增值税仅仅在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个环节征收,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大部分业务仍被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如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领域继续征收营业税,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增值税是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现行征税范围把性质上属于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延伸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不符合税收的普遍性和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增值税的优越性难以充分发挥。

(二)“双主体”税制结构失衡。现行税制结构中,流转税比重偏高,所得税比重过小。流转税和所得税这两个主体税种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主体税种的相互配合,更不利于发挥所得税的调控作用。

(三)部分税种税负高低不均。实践工作中,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负存在明显不均衡现象。部分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不能够取得合法增值税抵扣凭证,无法进行抵扣或者抵扣减少,导致实际税负很高。而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因消费税征税范围比较窄,且征收环节单一,导致税负明显偏低,这不但起不到调节消费的作用,而且组织收入也明显不足。

(四)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弊端明显。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分设。这对于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稳定取得,强化税收监督,调动地方政府理财增收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著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入,分设两套机构带来的弊端也日渐显现。主要表现在税务人力资源重复配置,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浪费严重,税收成本较高;国税地税管理权限交叉,工作相互制约;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成倍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相统一,不利于工作开展;仍然存在国税部门征地税,地税部门征国税的交叉现象,违背了国税与地税分设的初衷。

二、关于切实解决现行税制中有关问题的建议

(一)取消国税地税机构分设体制。近年来,税源结构已发生很大变化,分设国税、地税两套征管机构已明县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需要,这一税收体制弊端的不利影响愈来愈大,必须尽快解决。“分税制”不一定非要分机构,我国现在拥有先进的税收计算机征管系统,完全可以做到“一套税务机构征收,分级(税)入库”。将国税、地税机构进行合并,是一项顺应潮流的改革,是对“分税制”的改进和完善。其次,还应逐步完善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促进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有效统一。

(二)调整增值税纳税范围。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同时,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有相当部分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因而导致税负过重,建议对这部分企业作出规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降为15%以下,将低税率13%降为11%以下,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降为2%以下,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三)适当调整所得税税率。对部分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的所得税税率要适当提高,以增加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真正建立起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充分发挥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

(四)合理设置税种。税种繁多是导致当前税收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应合理设置税种,把一些小税种进行合并,将目前仍在征收的“费用”项目逐步改为税收来征收。同时,适当调增消费税等课税比例,开征遗产税等税种,使我国的税收体系进一步完善和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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