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建议
文章来源: 原创 作者:本站 时间: 2012-02-08 00:00:00关于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建议
九三学社湘潭市委 裴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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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指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附则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1类 55分贝 45分贝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 60分贝 50分贝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 65分贝 55分贝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 70分贝 55分贝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在我们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商业街道一般都紧密住宅区,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例如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即商铺的高音广播喇叭声比高低的方法招揽顾客、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等等这些社会生活噪声往往超出上述标准,对过往商业区的人群和居住的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噪声污染。
因此,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确保城乡居民正常生活质量对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建议如下:
1、按行政区域划分由合法的技术检测机构定期对社会生活噪声值定期检测与公布;
2、对于超出环境噪声标准值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置并公布;
3、对于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媒体网络进行健康教育。
4、对于噪声污染控制的主管行政部门的是否作为请社会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