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有良反映:完善刑事诉讼中立案受理制度

 文章来源: 原创 作者:本站 时间: 2011-12-14 00:00:00 

刘有良反映:完善刑事诉讼中立案受理制度

 

九三学社长沙市委

发布时间:2011-12-14

 

九三学社长沙市委专职副主委、长沙市政协委员刘有良反映: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完善立案监督体制是确保严格执法、准确执法、公平执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因此,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有效机制、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知情渠道以强化立案监督的效力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由于立法缺陷,使刑事立案监督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实效,又加之刑事立案监督的信息渠道不畅,严重制约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全面推进和纵深开展。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立案中存在的“当立不立”和“不当立而立”的问题较为严重,特别是刑事立案监督方面常常是处于被动监督和监督效果不尽人意的状况。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司法机关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就必须解决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的检察监督。

为此建议:

1、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情况的审查监督权,增强监督程序的可操作性。首先要建立备案制度。公安机关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将法律文书送给立案监督部门,人民检察院通过备案进行检察监督。同时建立当事人申请复议复核制度。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提请复议,如果公安机关维持原决定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核,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查复核,并将复核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其次,建立结果检查制度。如案件的撤销就是对立案的否定,因此要对公安机关所撤销的案件,特别是转劳动教养案件进行监督,防止以劳代刑或降格处理。再次,建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制度,鼓励人民群众举报,为立案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2、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活动应建立在审查和调查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在拥有监督权的时候也应从立法上赋予人民检察院调查权。包括立案前对事实和证据的调查权和对公安机关的受理案件登记表及案卷材料的调查权,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
  3、法律应明确规定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检察院立案通知的有关责任人,人民检察院有中止违法行为权和决定权,并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同意,可以自行立案侦查(即一定的机动侦查权),确保法律统一实施。
  4、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全部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法律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立案监督权,真正体现立案监督职能,全面促进司法廉政建设。另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加强对本机关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防止监督失之偏颇,弥补全面监督的空当。

5、要明确立案机关接受检查机关监督的义务,追究不接受检查监督的立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总之,要强化立案监督,丰富监督手段,扩大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明确监督效力,以实现监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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