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结合部“两违”建房暴露出的问题与建议

 文章来源: 原创 作者:本站 时间: 2011-12-05 00:00:00 

城乡结合部两违建房暴露出的问题与建议

 

九三学社岳阳市委    杨善

发布时间:2011-12-05

 

周升(岳阳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副主任)说,据调查,近年来,一些近郊乡镇两违”(违法用地、违章建修)建房现象较为严重,不仅对城市建设和集约用地造成了困扰,还容易产生不和谐、不稳定隐患。从调查中发现,城乡结合部两违建房主要表现在:一是涉及农户多,建筑面积大。二是建设随意性大。多数非法占地建房属个体行为,随心所欲,根本不顾及土地利用、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一些农户虽曾有报批手续,但仅在村上或乡镇盖章,还有的少批多建、批东建西、边建边报、先建后报,或者干脆不报、不批就建。三是突击抢建多,拆除难度大。一些拟待开发的区域,道路规划到哪里,建房就迅速跟进到哪里。群众突击抢建,短时间建成,相关部门发现时已既成事实。有的执法人员来了停工,走了又开工,有的白天拆了夜间建,有的甚至暴力抗法。一些农民已形成修起就拆不了的观念,出现建房不报批、建起不能拆、要拆就赔偿的恶性循环。据了解,造成两违建房现象严重,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既有群众建房观念上的因素,也有利益驱动的因素。其中充分暴露出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上存在脱节现象。一方面,行政许可(审批)与行政执法脱节。建房审批权在规划、建设、国土部门,乱建房处罚执法权在城管部门,审批权与执法权的分离造成了管理漏洞。另一方面,村镇建设与规划方面脱节,上报建房程序多、耗时长,规划设计跟不上乱建乱占。

二、职能部门工作欠缺。一是处理不及时造成被动。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建房申请审批不及时,对农民乱建房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及时、停工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不及时。二是制止不敢动真格。在取证落实、程序完备的情况下,也未对乱建房采取过行政强制措施,报请法院的也未采取法律强制措施拆除。三是政府征地拆迁赔偿对既成事实的乱建房与合法合规建房同一标准,助长了乱建之风。四是政府对一些地域建房冻结时间过长,与农民住房需求形成矛盾。五是公安部门对办假户口等违法犯罪的行为打击不力,客观上也助长了乱建房。六是集体土地(含未统征的土地)虽然在规划区内,但农民建房或集体建房没有省、市认可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造成这类建房的审批没有规划可依。七是近郊乡镇原先大多是农村集镇,建房管理较松,现在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当地领导到农民、居民都有诸多不适应。

三、群众受建房观念影响和利益驱使。由于在规划区内建房能得到政府拆迁补房的高额回报,利益动因使农民乱搭滥建之风甚行。再加上绝大多数农民受土地、户籍、风俗等多种因素影响和制约,大多数农户选择在自家自留地、承包地、交通较为便利的公路两侧或将要开发的区域建房,造成建设见缝插针,布局分散杂乱。

周升提出,鉴于城郊两违建房现状及原因,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调整管理体制,加大工作力度,做到五个相一致1、把建房的审批权和乱建房的处罚执法权相一致,将处罚执法权统一划归国土、规划和建设等部门。2、将政府对农民征地拆迁的赔偿责任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审批责任相一致。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由县市政府和县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审批,以县市政府为主;区域内征地拆迁的赔偿责任由政府负责,建设和规划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3、将加强现实控制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相一致。规划区内各乡镇的国有土地(含已统征的土地)全面停止居民和农民的个人建房,尽早完成拆迁赔偿;4、做到及时审批与严格处罚相一致。各区对农民建房实行集中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对农民合规合法的建房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结;法院要依法受理行政部门对乱建房实施法律强制拆除请求,公安部门对办假户口一类的违法犯罪要加强打击。5、征地拆迁应与政府财力相统一,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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