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呼吁:莫让村规民约导致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文章来源: 原创 作者:本站 时间: 2011-09-06 00:00:00 

李平呼吁:莫让村规民约导致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九三学社岳阳市委    杨善

发布时间:2011-09-06

 

李平(省政协常委、九三学社岳阳市委主委)说,近年来,随着农村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家庭财产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判决得以分割,但很少对土地承包权益作出划分,许多妇女因此而失去土地,不仅生活得不到保障,其合法权益也受到严重侵害,具体表现在:一是娘家和婆家两头失地。农村妇女离婚后,娘家不可能再分给土地,而婆家的土地也不可能地随人走。 二是农村妇女在婆家只是空挂户,实际上没有土地。由于受土地调整政策的影响,部分农村妇女结婚时,嫁入村没有分给承包地,而嫁出村以户口迁出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村妇女在结婚时就已失去土地,离婚后就更不可能分到土地。 三是农村离婚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地被收回。一些村委会规定,农村妇女离婚后,户口必须迁走,承包地收回,而本村妇女嫁入外村离婚的,本村不给落户,也不分给承包地。诸如此类的现象,极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李平提出如下建议:

 一、鼓励农村妇女学法懂法用法。各级组织尤其是农村基层妇女组织要发挥优势,多种形式加强对《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农村妇女自身也要积极学法、知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在离婚时应主动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重视性别差异。现有的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规定较全面,有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识。但法律政策不仅要符合农村实际,还要注重社会性别。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所以,法律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偏向农村弱势妇女。

 三、对村规民约加强监管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村规民约方面的宏观指导,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和乱罚款的条款予以清除;乡镇基层党委、政府要通过培训班的形式,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建章建约的自觉性。

四、法院应倾向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在处理农村妇女离婚案件时,要合理分割承包土地,确保农村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一般的口粮田、责任田等,法官应当根据夫妻以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在征求村委会以及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方便生产、方便生活,有利于经济发展、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对家庭承包的大面积土地项目,如水面、滩涂等,还应在征求发包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双方协商为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割。协商不成又难以核价的,采用竞价的方式进行分割,出价高的取得承包权,并给予对方以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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