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比较研究

 文章来源: 原创 作者:本站 时间: 2009-10-16 00:00:00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比较研究

 

九三学社长沙市委    何亚伟

发布时间:2009-10-16

 

摘要:民主是带有普世性的价值目标,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都是实现民主目标的重要模式。选举民主是最直观、普遍的民主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选举民主的核心制度载体;政治协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性的民主模式,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协商民主典型的制度安排。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民主模式。本文对此进行比较探讨,并无标新立异之意,只想通过拾遗补缺,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研究,抛出一块引玉之砖。

关键词:选举民主;协商民主;民主模式

 

民主的基本涵义,是指人民的政权和按照人民意愿进行的治理,民主实践必须建立在各国具体的国情和经验之上,国情不同,各国的民主形式也不可能完全一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实际上是对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民主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一个初步定位。

 

一、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构成要件

深圳大学黄卫平教授梳理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构成要件。他指出选举民主与代议制、政党政治紧密相连,以平等竞争和程序正义为主要价值偏好的竞选机制是其内在逻辑。本质意义上的选举民主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件:(1)竞争性的定期选举。(2)公民能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3)实行票决制。选民主要通过选票来选择自己的利益代言人,从而实现权力委托与让渡的责任代理机制。(4)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本原则。(5)以竞取国家权力为直接目标。竞选者及参与竞争的政党主要是通过竞取国家权力以实现自身或者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

协商民主的理论探究,期望在现代社会中建立起以公共协商为核心价值的民主政治形式。它主张通过建制化的方式促使民主化的意见、意志、法律以及公共决策得以形成和实现。因此,协商民主是指在一定的政治共同体中行动者通过对话、讨论、商谈、妥协、交易、沟通和审议等协商性的方式及机制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一种理论模式。其基本要件包括:(1)参与协商的主体是自由、平等、理性、知情的公民个体或组织。(2)参与方式的协商性。协商民主中的参与主体通过互动式的对话、讨论、商谈、辩论、谈判、沟通和审议等方式参与政治生活,通过相互妥协达成理性共识。(3)协商过程的公开性。 (4)协商程序的建制化。协商主体之间并非漫无目的、不拘时限、不计成本的协商,参与各方要遵循一定_的游戏规则,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序进行公开商议。(5)协商结果的共识性。通过协商形成的决定或意见最终应为参与各方所认同,并自愿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还必须就所形成的政策和决定对社会有所交代,以争取人们对协商结果给予更广泛的认可与支持。

 

二、选举民主的优点及其存在的缺陷

选举民主又称票决式民主,选举民主是一种民主实现形式,是指人民通过自由、公正、广泛、定期、平等、竞争性的选举来选择政府及其治理方式,或者说政府通过竞 取人民手中的选票而获得作出决定的权力。由于它具有人民主权的本质含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自由、平等的价值取向,人类历史以来就是饱受专制之苦,民主的出现必然成为人们孜孜以求的政治理想;选举民主作为国家权力的基础,具有普适性价值,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乐意把它当作自己外衣,在当今民主意识深入人心,这样能将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合法化的外衣下得到更广泛的支持。然而,只要人类社会还有国家存在,国家本身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任何一种政治制度的设置,都具有其先天的不足和后天的局限,选举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体制也不例外:

首先,由于事物的是运动发展的,使选举民主很容易成为少数人玩弄多数人的工具。由于制度的缺陷,对于一些人来说,一时夺取多数支持并不是很困难的事,从空间上来说,多数少数是多维的,此时此地的多少并不代表彼时彼地的多少。

其次,选举的前提条件是选民,如果选民的广泛性得不到保障,选民的真实意思在选举中得不到反馈,选举就会流于形式,成为少数人玩弄权术的手段。

再次,易于产生多数强迫少数的现象,它并不是尊重少数人权利的产物,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极容易形成多数人的暴政。

 

三、协商民主的优点及其存在的缺陷  

协商民主是在一定的政治共同体中,行动者通过对话、讨论、协商、妥协、沟通和审议等各种形式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一种理论模式。协商民主所具有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它把协商主体从政治精英扩展到广大公民,有助于社会各阶层的和谐共处。在协商民主的体制中,对共同关注事务的协商不再局限于政党、利益集团、政治精英,而是扩展到整个社会,普通民众在一定意义上获得了平等的话语权,在一些不够真实和健全的民主体制中,广大公民经常只是充当投票工具的角色,他们在政治机器的灌输、宣传下轻易被操纵、被欺骗。而协商民主则更强调为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对话构建一个平台,保证人们进行商谈所必需的各项权利以及有效实现这些权利所必需的权力。协商民主的本旨是:在政治共同体中,自由与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共协商,赋予立法、决策以正当性,同时经由协商民主达到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协商民主的实践效果,虽然目前效果不佳,但它所表现出的强大生命力及主流走向是不可低估的,就我国的协商民主来看,虽然目前还处于发育及成长阶段,但它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地位和作用,是无法替代的:但是,正如选举民主一样,任何国家制度的设置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协商民主也有其弱点,如果把其作为一个国家单一的民主形式来推行,其后果是:

第一,缺乏法律保障机制的协商民主,容易成为少数人专制统治的合法通行证。在代议制民主中,协商民主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协商主体必须是由社会各界别推荐的能够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有识之士所组成,不能由某界别或少数人指定或受某界别少数人的操纵;(2)在政治共同体中,各协商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其议政权利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强弱高低之分;(3)协商的内容、程序及时间应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少数人自由决定。如果上述条件都由某些特权阶层的特殊人物所把持,协商民主便成了少数人专制统治的合法通行证。

第二,由于社会各利益主体力量对比的不对称,导致共识契约难以达成。垄断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对于经济地位不同所造成的民主和权利的扭曲,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着非常深刻的揭示和批判。列宁直截了当地指出:只要有不同的阶级存在,就不能说纯粹民主,而只能说阶级的民主。

第三,协商民主内涵的多数原则并不具有必然的合理性。多数的意见不见得就是正确的意见,即便这种多数的意见经过了公开的协商、讨论。经由自由、平等的协商形成的原则既可能是正义的、优良的原则,也可能是非正义的、恶劣的原则。

在利益多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是效率的对价,即公平的实现,是以等量的效率牺牲为代价的,最低限价的公平,是效率增长的极限;最低限度的效率,是公平增长的极限。协商民主是以公平为价值取向的,它对决策的要求是好而全,容易忽视的是快和省。如果将其价值过度拔高,就必然会走向其反面。

 

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已成为我国具有互补、互动性的双轨民主模式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两种不同的民主模式,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二者又都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成为并行不悖的两种基本的民主形式,它们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首先,二者在目标、宗旨、原则和功能上有很多共同之处,从而成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可缺少的模式。从本质上说,二者都以维护公民的应有权利,实现主权在民,使最广大的人民享有最充分的民主为宗旨;都强调公民和组织通过制度化的程序和机制参与政治生活,强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要求参与者拥有平等的机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功能上说,二者都有助于消除独裁专制、避免社会暴力与冲突、保障公民政治权利、促进政治参与、促进公共政策的科学制定、降低民主的社会成本、增强政治合法性,等等。

其次,二者各有利弊,需要互相补充。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民主政治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它们又都不是完备的、无懈可击的理论和实践模式。就拿选举民主来说,不管选举对民主政治有多么关键,也仅仅是周期性地举行,并且只允许公民在政党提供的高度集中的对象里选择.特别是民主化的早期阶段,这种情况容易衍生出让人眼花缭乱的变种,诸如贿选、虚报选票数、假票等选举舞弊现象以及选举程序的不完善等等。因此,我们在认识到选举对民主政治的巨大意义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它并不是政治生活的唯一灵丹妙药,选举本身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政治问题。相反协商民主可以包容各方、平等交流、理性讨论,有利于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形成共识,能够使我们的民主更广泛、更充分、更充满活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对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来讲,不是某一种民主形式天然地优于另一种民主形式,也并非要在二者之间作出“单项选择”,而应把这两种民主形式结合起来,相互取长补短,使两种民主形式的优点都突显出来。

再次,二者又具有互动作用,它们常常以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的方式融合在民主政治的现实操作之中。就是说,选举中可以有协商,协商中也可以有选举。例如,选举民主在代表和委员的产生程序上,我国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的产生,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到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和初选名单,都要经过多次协商,反复酝酿,广泛听取意见;政协委员虽由协商产生,政协工作的推进也主要采取尊重多数、理性协商、求同存异的原则,包括政协常委等人选的产生,还是需要经过选举程序。在组织形式上,政协组织中有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中也有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或代表。在制度安排上,二者相互融合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作为统一的制度体系而存在的,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

“世界上的民主,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选择什么样的民主模式,必须从本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充分考虑本国的社会结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探索符合时代发展趋势和具体国情的模式。我国的民主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探索、比较和选择中逐步形成的,概括地说,就是一种“‘选举+协商’的民主制度”。如果把当今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比喻为一辆驶向民主目标的列车的话,那么,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则是列车下的两条钢轨,只有二者并行不悖,相互配合,民主政治建设才能顺利达到目标。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条,或者任何一条遭到破坏,民主列车就会偏离方向,甚至有翻车的危险。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现状来看,协商民主虽具有丰富的资源,而且有一定的制度保障,但协商主体还主要局限在党派之间,协商领域还主要局限在政治范围内;选举民主起步较晚,发展还很不完善,而民众对选举民主的诉求日益旺盛,民主选举的改革试点正逐步推进。针对这种情况,今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在协商民主方面,应努力拓展协商主体的范围、丰富协商的内容和形式;在选举民主方面,应积极回应公民的选举诉求,完善选举程序、增强选举的透明度、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等等。当然,民主目标的实现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只有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双轨并行,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才能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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