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实施《食品安全法》献一策

 文章来源: 原创 作者:本站 时间: 2009-06-10 00:00:00 

我为实施《食品安全法》献一策

 

九三学社湘潭市委   张建宏

发布时间:2009-06-1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近年来从安徽阜阳的劣质大头婴奶粉事件到河北的“三鹿奶粉”事件以及各种食品和非食品添加剂的滥用事件,表明我国在食品管理体制上存在着严重的安全漏洞。

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举国关注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并于61正式实施,它的出台适应了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治本之法,体现了党中央“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食品安全法》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有利于把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有害因素消灭在萌芽阶段;二是统一了食品安全标准,避免了因各部门各自为政、制订的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监督执法机构、检验机构无所适从;三是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的严格管理,实行食品召回制度,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确保监管环节无缝衔接;四是从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到出具报告的客观、公正性要求规范了食品检验行为;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严格了赔偿责任,为制假售假及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得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验实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们注意到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该条款主要是针对食品生产企业抽样和检验收费问题的。过去执法机构在进行食品定期抽查时,要求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样品,且按照相关文件收取一定的检测费,这虽然给省级以上地方财政创造了一定的收入,但是却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负担,且容易滋生腐败。显然,《食品安全法》中该条款对目前受世界金融危机冲击、经济滑坡、市场不景气影响的食品生产企业带来了利好的消息,可以减少企业的成本和负担,同时促进职能部门由单纯的行政行为向服务型转变。但是,由于以下问题的客观存在,如果不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则势必带来严重的后果。

问题:目前食品监管机构如质监、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是与收费相挂钩的。即对行政相对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全额上交省财政,然后由省财政以一定比例返还的形式支付人员经费等费用。现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既然抽样要支付买样费、检验不能收费,那么减少的这些经费怎么办?食品监管机构的人员经费又从哪来呢?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质监、工商等质量监管部门是无法正常开展对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工作的,甚至可能暂停抽样,人员持消极观望态度,这将直接造成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出现无人管、无人问的真空状态,给不法者造成可乘之机,带来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直接受害者是老百姓。

建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可见,依法保障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责无旁贷。为此,我建议:地方政府尽快出台措施,拨出专款,解决购样费和检测费问题,同时应加大对食品监检技术机构的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提升技术机构的科研、检验能力,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使我们的《食品安全法》真正发挥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有力作用。

 

作者:张建宏,九三学社社员,湘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检所主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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